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共建基础实验室设备的投资效益,加强基础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提高实验课的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院中央与地方共建基础实验室建设管理工作主要由申报项目的原则与范围、申报项目的论证和审批、经费投入和过程监督、验收及效益评估等环节组成。
第二章 申报项目的原则与范围
第三条 立项原则:申报立项项目的基础实验室应是按实验
教学大纲规定进行实验课教学且是经学校批准成立的实验室。以
满足当前实验教学需要为主要依据进行建设,确保所购置的仪器
设备与教学紧密相关,满足提高教学质量的需求。各单位申报项目确定实验室建设计划时,要坚持“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现有条件与未来发展相结合、现代化建设与艰苦奋斗相结合、教学投资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范围:立项建设的基础实验室主要是学校集中
建设的教学平台、实验室、共享实验室及一次性投入20万元以上的冬专业基础教学实验室。
第三章 申报项目的论证和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在申报中央与地方共建基础实验室项目时,
对符合立项条件的实验室建设项目,要提交《湖南工程学院部省共建基础实验空立项申请表》和《湖南工程学院部省共建基础实验宣建设计划》。
第六条 各单位提出的基础实验室建设项目,由教务处组织
专家对项目的前期论证进行可行性和合理性评定,做出结论性意
见,井对全院基础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排序。学院实验室建设规
划领导小组根据经费额度、全院教学发展要求及专家组评议排序
意见,进行统筹规划,确定申报项目。
第七条 实施项目目标管理责任制,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明确
项目责任人,申报项目单位要成立项目论证小组。成员由系主任、
主管实验室工作主任、学科、学术带头人、技术专家组成。主要任务是按专业培养目标及实验教学改革的要求,结合实验室建设规划,参照实验教学大纲,科学地提出所需仪器设备的计划。
第四章 经费投入和过程监督
第八条 立项项目建设时间为l至2年。学院分年度投入经
费,经费划到实验室后,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采购任务。预采购的仪器设备名称应和申报书中所列的仪器设备名称相符,规格、型号、价格相近。擅自更改或逾期不采购者,学院收回投入经费。
第九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学校财务、审计、监察应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仪器设备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验收时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和学院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验收和效益评估
第十一条 验收和效益评估是基础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验收与评估,促进各单位加强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的投资效益。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后1个月内,向建
设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和提交项目验收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 学院实验室建设规划领导小组根据项目负责人的验收申请报告,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和效益评估。
第十四条 评估内容
学院将根据《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实验室专项资金绩效考评
指标》财办教[2003]92号的规定进行校内评估。主要评估内容如下:
l.项目完成情况包括项目经费投入、仪器设备购置、房屋土建改造等方面的情况。
2.主要效益及成果包括实验开出率、仪器设备利用率、设备完好率、实验课教学效果、功能开发与实验方法创新、设备维护与实验室管理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