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教学管理

湖南工程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教学和科研需要,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机构。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需要,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合理确定其布局、规模和装备水平。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逐步提高装备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根据全院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安排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司时要严格成绩考

核,确保实验教学质量。

第六条 负责实验课教学大纲、实验教材(讲义)、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的编写工作。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和经费预算,组

织拟定实验仪器设备和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计划。

第七条 实验室应在开学第一周内,根据教学计划,认真填写《实验授课教学计划表》报教务处,以此作为检查、考核实验

教学的依据。

第八条 接受院、系下达的科研任务,并与科研单位或课题负责人积极协商、签订有关协议,保证科研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根据教学和科研发展的需要,完善和更新实验内容,改进实验教学方法,注重学生科学实验能力的培养和严谨的科学态度与工作作风的训练,努力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条 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实验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在涉外活动中,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守国家机密。

第十一条 完成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计量及鉴定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减少物品的浪费和消耗。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努力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确实需要设置;

(二)应有比较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三)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场地、设施及环境;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设置、建设、调整与撤销方案,由教务处提出,报学院审批。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规划,纳入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仪器设备,纳入学院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院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院人事计划。

第十六条 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实验室的建设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峻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教务处、国资处、人事处、总务处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提高实验室建设的投资效益。购置仪器设备时要通过调查、分析和论证。做到选型合理、质量良好、经济实用,防止重复购置,严禁错误购置和劣质购置。

第十八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方法。要从教育事业费、科研费、基建费、计划外收入等经费中划出一定的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份用于实验室建设。同时还应积极争取企业赞助经费和无偿或优惠提供实验仪器设备。

第四章 体制与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实验室在主管副院长统一领导下,实行院、系二级管理体制。各系确定一名主任负责本系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条 教务处下设实践教学管理科,负责全院实验室建设的计划管理和实验教学的检查、考核及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本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实验室规模大,可增设副主任一人。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院成立实验室、实习基地建设委员会,由主管副院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及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依,违章必究。规章制度内容包括实验教学管理、仪器设备与材料管理、人员管理、安全管理和其它方面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业务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实行计算机管理,努力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建立健全实验室工作档案和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统计、整理与上报制度,及时为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反映实验室工作情况的准确报表。

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国家环保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不随意排放有害的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七条 严格遵守国家和学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生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五章 人员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主任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组织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以上人员担任;其副主任可由相应专业的讲师(或工程师、实验师)担任。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在系(部)主管实验室工作的主任领导下,负责实验室工作,领导并组织完成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订岗位责任制;负责提出实验人员的进修培训计划,做好业务技术考核工作;

(五)抓好实验课的考试、考查工作;

(六)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七)定期检查实验室各项制度和计划的贯彻执行情况,做好实验室年终总结评比工作。

第三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目,指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各实验室必须保证有足够数量的实验工作人员,以满足实验教学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编制,根据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学院发展规划,合理确定。

第三十三条 学院制订关于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以适应现代实验教学的需要。

第三十四条 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按理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技术职务按实验系列职评规定评聘。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与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表彰,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或事故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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