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教学管理

湖南工程学院实习教学管理办法



实习教学是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应用型人才的重要教学环节。为了妥善处理和解决实习的有关问题,提高学习教学质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学习的分类

第一条 实习教学应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有明确的目的和要求,同时,要注意前后课程之间的衔接以及同其他教学环节的配合。学习教学主要分以下几类:

1、认识实习(含课程实习):主要使学生获得本专业(相关课程)的感性认识,为后一阶段的学习打下基础;

2、专业生产实习:主要使学生巩固已学理论知识,了解和掌握生产和管理的实际知识和技能,为后继专业课程提供感性认识;

3、毕业实习:主要为毕业设计(论文)收集各种资料。各种实习教学应紧密联系实际,应推行带着问题进行认识实习、带着任务进行生产实习、带着课题进行毕业实习的实习方法,不断提高实习教学质量。

第二章 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

第二条 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实习教学计划由专业教研室制订。每年11月,各专业编制下一年的实习计划,经系(部)主任审批后于11月30日前报教务处审定。凡未申报实习计划的专业班级,学院将不安排实习经费。

第三条 各专业应按审定后的实习计划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实习时间,变换实习地点,须书面说明原因,经系(部)主任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 实习大纲是组织和检查实习教学的主要文件和依据,各专业应根据本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要求,编写实习大纲,经系(部)主任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实习大纲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实习的目的和要求;

2、实习的内容;

3、实习方式和时间分配;

4、实习的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

第五条 为了提高实习效果,专业教研室必须会同有关教师编写实习指导书,详细说明实习要求和完成实习大纲规定内容的措施,并于实习前一周发给学生。

第三章 实习场所和实习方式

第六条 学校应逐步建立和巩固长期、稳定的实习基地,鼓励各系(部)与实习单位签订中、长期协作合同。

第七条 选择实习场所应满足实习大纲要求,力求相对稳定,鼓励各专业与选定的实习单位长期挂钩,建立教学、科研和生产相结合的实习基地。选择实习场所时应考虑以下原则:

1、专业基本对口,能满足实习大纲的要求;

2、实习单位生产基本正常,技术、管理比较先进,对学生实习较重视;

3、便于安排师生食宿;

4、认识实习原则上在湘潭、长沙、株洲进行;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原则上在省内进行。

第八条 实习教学可以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场所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认识实习必须以班级为单位集中进行,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既可以以班级为单位集中进行,也可以将班级分为若干小组分散进行。对于分散进行实习的,各系(部)、教研室要加强领导,认其组织,严格管理。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实习,都要满足实习大纲要求,保证实习质量。

第四章 实习指导教师

第九条 实习指导教师必须由教学经验丰富、对生产实际较为熟悉、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的讲师以上教师担任。刚参加工作的年轻教师不能单独指导学生实习。指导教师的人数可按1:15~20的比例配备。

第十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1、实习前要提前深入实习单位了解和熟悉情况,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施计划,作好实习准备;

2、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计划的落实工作,检查学生完成实习的情况,与实习单位配合及时解决实习中问题; 3、实习中,指导教师要加强指导,组织好各种教学和参观活动,积极引导学生深入实际实习,检查督促学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

4、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既教书又育人,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和安全;

5、检查实习纪律执行情况,及时处理违纪问题;

6、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报告,负责组织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

7、实习结束后写出实习工作总结并交系(部)存档。

第五章 实习的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全校的实习教学在主管院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组织管理工作,学院由教各处负责,系(部)由主管教学主任负责,教研室由教研室主任负责。

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1、教务处职责

(1)汇总并审定各系(部)的教学实习计划;

(2)汇总并编制年度实习教学经费;

(3)检查各系(部)实习的准备工作和实习计划执行情况;

(4)检查实习质量,总结实习工作。

2、系(部)职责

(1)组织各专业教研室制订年度实习计划:

(2)会同各专业教研室联系落实教学实习场所;

(3)审定实习指导教师名单;

(4)检查实习的准备工作和实习计划执行情况;

(5)检查实习质量,总结实习工作;

(6)每年11月底申报下年度实习计划;

(7)编制本系(部)年度实习教学经费预算。

3、教研室职责

(1)按专业班级填报实习计划;

(2)编写实习大纲和实习指导书;

(3)选定实习场所;

(4)选派实习指导教师,并考核其工作;

(5)参加实习的检查和总结工作。

第十二条 实习前成立由师生组成的实习领导小组,实习期间由领导小组具体领导实习的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各系(部)要在实习前进行思想动员,交待注意事项,组织学生学习讨论实习大纲和实施计划,并针对本次实习的特点,进行实习态度、实习纪律和实习安全等方面的教育。

第六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十四条 实习中学生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服从带队指导教师的领导;

2、接受指导教师的指导,按实习指导书的要求和规定,认真完成实习任务,写好实习报告并参加考核;

3、不得无故不参加实习,实习期间不得迟到、早迟或串岗.有事须向带队教师请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队;

4、尊重工人、技术人员的劳动,虚心向他们学习;

5、注意实习安全,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章 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按照实习大纲要求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并提交实习报告后方可参加实习考核。考核可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口试、笔试或两者结合均可。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观、劳动态度、组织纪律、任务完成情况及实习报告等。

第十六条 实习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

第十七条 实习期间因故请假(或无故缺席)时间超过全部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令其补足或重新实习,否则其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未补实习或补作实习仍不及格者,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实习经费使用

第十八条 实习教学经费实行“统一计划,指标到系”的使用办法,由各系(部)统筹安排,自行调节使用。实习经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和开支办法按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实习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实习结束后,由指导教师以专业班级为单位统一办理实习经费审核报帐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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