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程学院实习教学经费
分配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实习与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实习教学经费的使用效率,确保实习与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的水平和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校实习与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习教学经费是指由学校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付本(专)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中的实习教学、大型实验(综合训练)、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项目的开支。
第三条 实习教学经费划归各教学院管理,设立实习教学经费专用账户,属实习教学专项经费,实行“总额包干、专款专用”的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章 实习教学经费的分配与使用范围
第四条 经费的分配。各教学院(部、中心)在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下年度的实习计划安排统计表。教务处根据学校下达的实习、毕业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经费指标和各学院承担的实习教学任务及各学院当年的学生人数确定实习教学经费分配方案。
第五条 实习教学经费分配方案经学校批准后由学校计划财务处在预算中下达经费指标至各教学院。
第六条 经费的使用范围。实习教学经费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实习教学经费包括校内外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所需经费,不包括指导教师的教学工作量酬金。
(1) 金工实习经费:用于实习材料消耗,及购买学生实习工作帽和工作服等,不得挪作他用。
(2) 校外实习经费:用于实习教学指导教师及实习学生的交通费、住宿费、接纳实习教学单位的实习教学管理费、参观费、实习教学资料费、耗材费、聘请实习教学单位技术人员指导费及授课酬金、实习检查等有关实习教学活动。
(3) 校内实习实践经费:用作学生大型实验(或综合训练)过程中的材料消耗费。
(4) 毕业设计(论文)经费:用作学生毕业实习及查阅文献资料、打印、复印、购买部分实验材料、磁(光)盘等费用。
第七条 校外实习经费开支范围及标准
(1) 交通费:指实习教学指导教师落实实习任务、实习师生往返学校与实习地点以及实习期间乘座或租用车船等费用。带队教师按照学校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学生一律乘坐火车硬座、轮船三等及以下舱位、长途汽车硬座、市内公共汽车,并根据经费使用情况给予学生适当交通费补贴。实习期间租用车船费参照当地标准执行,如从学校汽车队派车,用车费使用结账通知单从该教学院实习教学经费中开支(不得使用现金结账)。
(2) 住宿费:指实习教学期间实习师生住宿费用。带队教师按照学校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另填差旅费报销单;学生费用开支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带队教师实习旅费与学生实习经费同时报销。
(3) 实习教学管理费:指接纳实习教学单位规定的教学管理费、出入实习地点证件费等,按接收实习教学单位标准执行。
(4) 参观费:指接纳实习单位安排的观摩教学费用及相关费用等,按接收实习教学单位标准执行。
(5) 实习教学资料费:指实习教学期间教学材料印刷费、复印费、专用日记本、实验费等,按照实习教学实际消耗执行。
(6) 耗材费:指实习教学期间的材料消耗费,按照实习教学实际消耗执行。
(7) 指导费及授课酬金:指聘请接纳实习教学单位的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实习及授课费等,授课酬金的支付参照学校教学酬金的标准支付。
第三章 实习教学经费的管理
第八条 实习教学经费必须按照第六、七条及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年度预算经费指标审批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实习教学经费的借支。经费借支由实习带队教师于实习前2~4周,按照教学院预先分割的实习费用标准,由教学院院长签字、教务处审核后按照学校财务制度要求到财务处借款,同时由教学院向教务处提交实习实施计划,无实习实施计划不得借款。
第十条 实习教学经费的报账。
(1)实习结束后4周内须向教学院和教务处提交实习工作总结并及时报账,原则上不得跨年度报账。无实习工作总结者不予报账;无实习实施计划,也未借款的实习教学组织单位不予报账,其费用由学校收回。
(2)集中实习结束后带队教师按照实习费用标准和使用范围,经教学院院长签字、教务处审核后,凭有效票据到计划财务处报销实习费用。
(3)分散实习结束后,教学院造出名册,经学生本人、带队教师、教学院院长核实签字、教务处审核后,凭有效票据到计划财务处报销实习费用。
(4)毕业设计(论文)的费用报账参照校外实习方式执行。
第十一条 实习教学经费每年由审计处牵头会同计划财务处、教务处对实习教学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将实习教学经费挪作他用或没有按照实习计划要求进行实习,擅自压缩实习内容、缩短实习时间的教学院,学校按一定比例扣除其下一年度的实习教学经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实习教学地点的选择。根据“就近安排”的原则。尽可能建立稳定的实习基地,有利于教学院与接收学生实习的单位之间形成良好的相互协作关系,提高实习效果,节省经费开支。
第十三条 为了加强对实习实践教学过程及实习教学经费使用情况的监控管理,教务处应依据各教学院上报的实习实施方案,不定期进行实习现场检查及实习教学经费使用情况的调查,同时将各教学院年度实习教学经费的安排在教务处网页上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学生有权利了解经费的使用方式,实习教学组织单位有责任告知学生经费使用情况,学生签名应真实。
第十五条 各教学院需按财务处提供的统一的实习经费使用表填列报账,不能随意自制表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