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与考试管理

湖南工程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试行)



校教字〔20103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分制是以学生自主选课为机制,以学分与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量与质的计算单位,以取得一定的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的标准,实现人才培养规格多样化和个性化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条为深化我校教学管理制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发挥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及创造性,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持湖南工程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自然灾害、突发疾病等不可抗拒因素,不能按时到校报到者,须持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可延期二周报到入学。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能报到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新生进行体检被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应回家治疗,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缴纳学费,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离校治疗期间的医疗等一切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保留的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于次年新生报到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执行学分制收费制度,实行缴费注册制度。学费按学年一次性缴纳,每学年第一学期的第一、二周为学费缴纳时间,缴费后才能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学校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实行政策性学费减免、学费缓缴等措施,学校支持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缴纳学费。

第八条学生报到注册分为正式注册、暂缓注册和未注册三种。

(一)正式注册是指学生足额、及时缴纳规定学费之后,凭财务收费收据办理的注册手续。

(二)暂缓注册是指学生因家庭经济原因,未能足额、及时缴纳规定学费,经学校相关部门同意,主管校领导批准,凭已缴部分学费收据和学费缓缴批复办理的注册手续,学费缓缴最长时间不超过5个月。

(三)未注册是指学生无故不缴纳学费而未办理的注册手续。

(四)暂缓注册学生在缓缴期限截止之日前缴清学费可办理正式注册;逾期未缴清学费者,视为未注册。

(五)新生第一学期注册手续按入学报到时的要求与程序办理,此后每学期开学报到时办理,基本程序为缴费(或签订缓缴协议)后到学院办理注册(或暂缓注册)。

第九条学生缴费注册后才能获得学籍,参加学习,享受学校的教育教学资源。

(一)正式注册的学生正常延续学籍,参加课程学习、考试等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未注册的学生,在未注册期间,学习活动受以下限制:

1.在未注册期间已修课程和已参加的考试成绩不予承认、不予登录;

2.不能参加评奖、评先等活动。

第十条对未注册的学生,学校于每学期开学后第三个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向本人下发自动放弃学籍退学通知书。学生须在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后,缴清学费和滞纳金,办理正式注册手续,恢复学籍;如果缴纳部分学费,经批准同意,可办理暂缓注册,延续学籍。逾期未办理注册或暂缓注册者,做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暂缓注册的学生暂时延续学籍,可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可参加选课和课程学习。在缓缴期限截止之前缴清学费的,即予以正式注册;未及时缴清的,视为未注册。

第三章学制与修读年限

十二我校本科专业的学制,除建筑学专业为五年外,其余均为四年。

第十三条学生最短学习年限为该专业学制缩短一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下同)为该专业学制延长两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按退学处理。

第四章课程、学分与成绩考核

十四人才培养计划内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中对各类课程和实践环节均有最低学分要求规定。

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课程,包括通识教育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程。

选修课指为加深专业基础、拓宽专业知识面以及提高学生文化素质的课程。分为限制性选修课(简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简称任选课)两种。限选课指与专业密切相关的知识、技能以及提高学生文化素质的课程;任选课指为扩大学生知识面的课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特长、兴趣、爱好、学习能力以及就业方向选修的课程。

第十五条学分计算

学分与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量与质的计算单位。学分的最小计量单位为0.5

学分计算以该门课程在人才培养计划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各类课程学分计算办法如下:

理论课教学(含课内实验),16学时为1学分。

集中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实习、课程设计(大作业)、毕业论文(设计)等,1周计1学分。

体育课32学时为1学分,每学期1学分,两年共4个学分。

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项目学分,可作为全校性任选课学分,但最高不超过4学分。同一项目按最高获取的等级计分,不重复计分。具体规定按《湖南工程学院创新性实践学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总学分

以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总学分为依据,四年制本科毕业总学分为170-180学分,五年制本科毕业总学分为220-230学分。

第十七条学生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某门课程,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按照《湖南工程学院考试管理规定(修订)》执行。

十八为了更好地反映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学习的质量,采用学分绩点制。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关系如下:

(一)百分制成绩绩点计算方法:

一门课程的成绩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不能获得学分,也不进行学分绩点计算,60-100分之间按下式计算:

所获课程学分绩点=(一门课程最终评定成绩-50÷10

(二)五档等级制成绩绩点计算方法:

优秀—4.5;良好—3.5;中等—2.5;及格—1.5不及格—0

(三)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均应计算学生的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1.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数=该课程的课程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

2.一学期或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的学分绩点数之和/所修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第五章 选课

第十九条学生在班主任或导师的指导下,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和有关选修课的安排,选读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和完成实践环节,以取得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课具体办法按照《湖南工程学院学生选课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二十学生修读课程的数量和顺序应以各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为依据,首先要保证修完人才培养计划的必修课程,对于有先后修读顺序的课程,应按先后顺序选课。

第二十一条一学期内,所修学分(含重修)一般为20-30学分;允许上学期获得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者,增选学分;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允许其减选学分,以降低其学习负担,但一学期所修学分最少不能低于15学分。

第二十二条凡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的学生,不准参加课程考核,若自行参加考核,其成绩无效;未按时办理退选手续而不听课者,作旷课处理。缺考者不准缓考,按不及格处理。

第二十三条面对全校的公共选修课人数少于30人的课程不予开设。

第六章重修与免修、免听

第二十四条学生课程考试成绩在30分以下的必须重修。考试缺考课程直接重修。

第二十五条重修课程经考核合格,按重修成绩登录,取得相应课程学分和课程绩点。

已注册学分的课程可以重修,以取得的最高成绩登录。

课程重修必须经过再次选课,重修次数不限。

第二十六条由于课程教学内容、考核方式等的变化,导致现重修课程内容、考核方式等与原修读课程不一致时,以最新的课程内容和考核方式进行重修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允许部分学生免听、免修部分课程,同时鼓励部分学有余力的学生提前修读后续课程,有关规定与要求按《湖南工程学院关于免听、免修及跳级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七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患病、出国、创业等原因可申请休学1-2年,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以学年为单位,学生最多可申请休学2次,累计时间最多2年。学生休学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家长签字,学院院长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学时三分之一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其它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条休学期间学生必须离校,且不再享受在校生的一切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学生自费留学,可办理休学手续并保留一年,特殊情况经申请可保留两年。自费出国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应征入伍时间不计入学生修业年限。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保留学籍者,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

第三十二条休学期满,应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办理申请复学手续,方可继续学业。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必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已恢复健康的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在到期前一个月办理复学手续,超过期限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不再保留学籍。

第八章学业警告、退学与留级

第三十三条在一学期中,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中有15学分(含)以上没有得到的学生,给予学业警告。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除参军入伍情况外,无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及试读等),本科生在籍、在校时间累计超过其标准学制两年者(如四年制的不得超过六年)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如精神病、癫痫等)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已申请复学但复查不合格者;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按照上述条款对学生作出的退学处理,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

(一)连续三次受到学业警告者;

(二)各学期累计考核不合格课程(补考或重修合格者除外)学分超过40学分者;

留级编入下一年级进行。留级生收费标准同在籍学生。

第三十六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直接送交本人。因受处理学生本身及家庭原因导致无法直接送交本人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同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并作如下处理:

(一)退学学生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必须在10天内办完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取消学籍;

(二)经诊断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过考试取得成绩者)。

第三十七条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四十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章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四十一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湖南工程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二条学生在允许学习年限内,未修满人才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分,缺损学分在20(含20)分以内者,发给结业证书;缺损学分超过20分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学生在校学习达到一年,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学生提前修完并取得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可以提前毕业、报考研究生或就业。学生拟办理提前毕业的,须在一学期前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四十八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四十九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工程学院本科各专业,专科专业参照执行,本办法从2009级学生开始实施。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有关新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以上级的有关新规定为准。如与本校以前的相关规定相冲突,则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凡实施过程中发生而本办法未说明之情况,经所在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情况报告和处理意见,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最终裁定。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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