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运行与质量管理

湖南工程学院教学质量优秀奖评选条例



为了进一步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含专门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和校内兼职教师,以下同)的教学积极性,鼓励教师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促进学院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条例。

 第一条 为了表彰在教学第一线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特设立“湖南工程学院教学质量优秀奖”。

第二条 教学质量优秀奖每年评选一次,定于每学年的第一学期期中进行,并在当年的院教学工作会上进行表彰。

第三条 教学质量优秀奖不设等级,其评奖比例控制在当年任课教师总人数的4%以内。

 第四条 凡担任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各教学环节教学任务的教师,能主讲一门本、专科以上课程,一学年的教学总工作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额定教学工作量,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均有资格申请参加评选。

 1.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为人师表,严谨治学;

2.热爱、关心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认真指导学生进行专业学习,把


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渗透到各个教学环节中,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确立学习目标,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 3.教学内容达到教学大纲所规定的要求,反映现代科学技术

新成就,并能注重教学内容的不断更新。教学文件齐备,讲授水平高,获得同行及广大学生的好评;

 4.积极改进教学方法,重视学生能力培养,课堂教学突出重点、难点,概念准确,论证严谨。能有效运用各种现代化教学手段,使用多媒体技术进行理论教学学时超过总理论授课学时的15%以上。教学效果优良,本学年度教学效果在同一班级任课教

师中名列前茅;

 5.勇于改革,大胆创新,善于把新的教育思想和教学方法运用于教育教学过程中,能把教学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优良学风有机结合起来;

 6.认真选择毕业(课程)设计课题,精心指导,严格要求,努力培养学生工程实践和科研能力,成绩显著;

 7.在实验课教学中,在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改善实验条件、切实提高学生的实验动手能力与研究能力方面成绩突出;

 8.认真准备,精心安排并指导学生各类实习,并取得较好成绩;

 9.积极参与专业、实验室、课程建设,工作成绩显著。

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 1.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教学任务;

 2.造成教学事故;

 3.一学年中有一学期未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或在国内外学习、培训(含在职)超过半学期(含半学期)以上;

 4. 教学纪律松弛,教学大纲、教学日历等教学文件不认真编写,不按时上报;

 5. 各类实习、设计(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无计划、或不按规定到场指导,随意更改计划内容,不负责任,不讲质量;

 6.不按时填报教材订单、漏订教材、或自编教材不在规定时间交稿、校对,延误印刷时间,影响学生上课用书。

 第五条 教学质量优秀奖以课堂(含实验)教学质量为主要评价依据,着重评价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

 第六条 教学质量优秀奖的评选办法及程序:

 1.个人申请或教研室推荐;

 2.参评教师在教研室全体教师会上介绍一学年的主要教学工作,经2/3以上教师同意推荐后,根据其工作表现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并整理出被推荐者的申报材料报系(部);

 3.系(部)评选小组分别组织同行教师(含系、部领导)和学

生对推荐者进行综合评价,在综合同行教师和学生评价的基础上,审定申报院教学质量优秀奖的推荐人选(按任课教师总人数6%的比例控制),并按要求填写《湖南工程学院教学质量优秀奖申报表》,连同同行教师和学生的评价表以及能真实反映教学效果的各类材料一起报院教学质量优秀奖评选办公室;

 4.院教学质量优秀奖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教学质量优秀奖的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并按不高于4%的比例投票产生获奖人员名单;

 5.院评审委员会的初步评选结果报学院批准后张榜公布。

 第七条 教学质量优秀奖评选实行争议期制。学院初评结果从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者,须采用书面形式向评选办公室提出意见,并署真实姓名,以便学院核实并组织复议。如无异议,则正式认定。

 第八条 校内兼职教师参评时,其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额定标准。在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长期在教学第一线的教师。

 第九条 获得学院教学质量优秀奖的教师,可享受以下荣誉和奖励:

 1.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其事迹材料载入教师业务档案;

 2.由学院按月发给奖金,奖金标准为100元/月,随校内津贴发放,发放期为一年;

 3.本年度年终考核评优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并在评选优秀教师时,可作为优先推荐对象;

 4. 在其相应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内,如获得过两次教学质量优秀奖,在同等条件下,学院可优先推荐晋升高一级技术职务。

 第十条 获奖教师如在授奖期间出现教学事故,则从发生教学事故的当月起停发奖金。

第十一条 教学质量优秀奖的评选工作由院教学质量优秀奖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兼任,副主任2人,由教务处长和教学督导室主任兼任,委员由教务处有关人员、系(部)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督导室成员担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院教学质量优秀奖的具体评选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有关评奖的日常工作。

 第十二条 系(部)设教学质量优秀奖评选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单位教学质量优秀奖的评选,并负责向学院推荐申报院教学质量优秀奖的人员名单。

 第十三条 本条例从2001~2002学年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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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二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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