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 1号),文件精神,鼓励和引导学院教师积极承担本科课程教学任务,并在教学实践中不断更新教育思想观念,改革创新教学方法和手段,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形成教师以教为本、以教为荣的育人氛围,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和湖南工程学院有关文件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工程学院教学名师评选原则上每3年一届,每届5名。
第三条 湖南工程学院教学名师的评选遵循公开透明、公平推荐、公正评审的原则。
第四条 湖南工程学院对“教学名师”给予表彰奖励,并授予“湖南工程学院教学名师”荣誉称号。
第二章 评选的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评选的范围:学院承担本科课程教学任务、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且在学院教学岗位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在职专任教师。参照省级教学名师推荐评审要求,在同等情况下,承担基础课(含公共课、专业基础课和实验课)教学任务的具有正高职称的专任教师将优先予以考虑。
第六条 湖南工程学院教学名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教育事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治学严谨、学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受聘教授、副教授岗位,能够积极主动承担本科课程教学任务。近五年来,直接面向本科生的课堂教学工作总量原则上不少于800学时,且每年至少完成一门本科课程的教学任务。
3.教学业绩突出。主讲课程在全院范围内有较大影响,近五年内主编并公开出版普通本科教材,或获得院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教学质量优秀奖、课堂教学竞赛奖等教学奖励;有先进的教学方法,教学水平高,教学质量好,学生评价优秀。
4.学术造诣高。有一定的、能被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近五年主持院级及以上课题一项;有符合时代特点的教学思想,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方面有突出成绩。
5.努力从事主讲课程的教学改革和建设,自觉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授课水平,对形成合理的教学梯队,对本学科和专业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为湖南工程学院教学名师:
1.不符合师德要求者;
2.违犯学术道德者;
3.违反法律、法规的,受过党纪、政纪处分者;
4.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者。
第三章 评选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开展全院教学名师的评选工作,发文公布评选的基本要求、具体事项和推荐名额等。
第九条 各系(部)组织本单位教学名师的初评、推荐工作。由系(部)负责审核本单位教学名师申请人的资格和条件,并按期将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报教务处。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测评工作,对系部推荐的教师,在其授课班级中进行测评,广泛听取学生意见。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负责“教学名师奖”的评审工作,评审通过的名单经公示后,若无异议,确定院级教学名师人选。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二条 对获“教学名师奖”者,学院授予“湖南工程学院教学名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三条 学校将举办全院性的“教学名师”示范讲座,推广名师的教学经验,进一步创造良好的教学氛围。
第十四条 不定期邀请教学名师参加青年教师培训等活动,重视基础课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
第十五条 荣获湖南工程学院教学名师称号的教师,应当珍视荣誉,不辱称号,率先垂范,与时俱进,不断创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系(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初评、推荐细则,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00六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