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运行与质量管理

湖南工程学院院(部、中心)教学交叉工作量计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校交叉教学工作量的计算与发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叉教学工作量包括:教学(部、中心)承担非本单位学生教学课程的工作量,文化素质教育课,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心理健康教育课,大学生课外竞赛培训辅导课,军事理论课,全开放实验、双语教学补贴,体育训练指导、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英语听力节目播放(电台)工作量等。

第二章 理论课教学工作量计算

第三条理论课教学工作包括备课、讲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等,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教学工作量按如下方法计算:

理论课教学工作量=计划理论学时(讲授)×(K1+K2

K1为合班系数,K2为人数系数

1合班系数K1

自然班数

1

2

3

4

5

合班系数

1

1.2

1.5

1.7

2

注:

1.安排教学任务时,要按教务处的要求合班。计划是指教学计划中以自然班为单位规定的学时数(下同)。超过五个班,合班系数K1不再增加。

2.艺术专业班(艺术专业课程)、英语本科专业班(英语专业课程)、其它本(专)科班人数基数分别为253035人。每增加110人,人数系数K2增加0.1

3.专业分流、分级教学的专业班级合班系数的确定:50人以下为单班,51100人为两合班,101140人为三合班,141180人为四合班,181人以上为五合班,人数系数K2参照第12条执行。

第四条体育课课时按自然班计算:理论课教学工作量=理论课时×1.2

第五条文化素质教育课(含公共艺术课)、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军事理论课的工作量计算办法如下:

教学工作量=计划学时×K3

K3为文化素质课人数系数。35人为基数,每增加115人,人数系数增加0.1,系数最大为2.0

相关职能部门须在开学二周内向教务处提供授课计划,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上课。

第六条大学生课外竞赛培训辅导课,经教务处同意的项目,按每个项目不超过150学时的标准计算指导教师工作量。组织竞赛的部门须在培训前向教务处提供培训计划及授课安排情况。

第七条双语教学工作量的补贴。双语教学补贴,包括双语备课、讲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等。

双语教学工作量的补贴=计划理论学时(讲授)×K1+K2)。

相关学院须在学期末将下学期开设的双语教学课程及任课老师报教务处审核。

第三章 实验课教学与实践性教学环节工作量的计算

第八条实验课教学包括备课、准备、讲课、指导、批改报告、答疑等工作。其工作量计算方法为:

实验教学工作量=计划实验学时×1+K4

2批次系数K4

批次数

1

2

3

4

批次系数K4

1

1.2

1.6

1.8

:批次为1时要求2名教师共同指导;批次超过4,不再另外计批次系数,各系部在每学期的第一周将实验计划报教务处实管科审定。

第九条全开放实验补贴工作量的计算。

全开放实验教学工作量的补贴=计划实验学时×1+ K4)。

相关部门须在学期末将下学期全开放的实验项目及及任课老师名单报教务处审核。

第十条指导课程设计、实验周、校内外专业实习、毕业实习、测绘,其工作量包括准备、讲课、辅导、答疑、批改报告、考试及实习联系、答辩等,工作量以自然班为单位进行计算,每个自然班的工作量为:

工作量=周数×26×1+ K2

第十一条电工电子实习、大学英语强化训练、大型设计性综合实验周、需实际安装调试的课程设计、校外写生,其工作量计算公式为:

工作量=周数×35×1+K2

第十二条金工实习工作量计算公式为:工作量=周数×35×1+K2×1.7

注:第十、十一、十二条要求指导教师不少于2人,指导时间每天不少于4小时,否则课时减半。

第十三条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其工作量包括选题、答疑、审阅论文等,其计算公式为: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量=周数×N1

注:N1为指导毕业设计学生人数。毕业设计人数不能超过8人,超过部分不再计算。

第十四条英语电台工作量。英语电台每周在课余时间为学生播放5-7次英语听力节目(每次不少于2小时),每次按1学时计算工作量。

英语电台播放工作量=周数×次数/×电台数

相关学院须在开学二周内向教务处提供英语电台的播放安排表。

第十五条体育训练指导工作量。赛前集训一般为4周,每天按3小时计算,每周45次;平时集训每周不超过3次,每次训练按2小时计算;暑假训练一般为1个月,每天按3小时计算。带队比赛,参赛时间段的工作量按每天2小时计算(以比赛通知为准,只计算比赛时间内的工作量,路途不计算工作量)。其它赛事,参照以上方法计算。

上述体育训练指导工作量每小时计0.6学时,体育教学部须在学期开学二周内将训练计划及安排交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工作量,每次测试按每个学生0.15学时计算,补测按实际人数计算。

第四章 考试工作量的计算

第十七条笔试:出一套试卷(有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2学时,阅卷评分每班4学时。核卷按每班1学时至课程所属系部。

第十八条口试:考签不少于30套(有参考答案),计5学时,每少4套考签扣1学时,主考人每天计3学时,副主考每天计2学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文化素质教育课、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心理健康教育课、军事理论课等综合性课程酬金,按核算工作量切块到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发放。其它教学工作量的折算,按当年标准,将学时数折合成标准学生数,切块到相关学院。

第二十条各教学活动需按有关规定执行,未按规定执行的,核减其工作量。

第二十一条其它教学活动工作量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商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度开始实施,原有关规定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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