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与课程建设

湖南工程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重点建设专业”“重点建设课程”立项项目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对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重点建设专业”“重点建设课程”立项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的实施,依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教务处对项目进行综合管理,组织协调和情况交流;对院级重点资助项目直接领导,跟踪管理;适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进度、项目负责人和组成人员参研情况、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实践情况及效益、经费使用情况等。

三、各系(部)要把立项项目纳入教学和科研工作计划,作为系(部)工作的重要部分,不应视作项目负责人的个人行为;要加强对立项项目研究工作的指导,督促实施具体计划,切实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全面组织和实施项目的研究工作。

四、项目实施期间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必须对项目的研究具体负责,全面了解和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在每年年底提出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年度报告和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由教各处签署意见,报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

五、项目进行中,研究计划、主要人员有重大调整,必须经教务处签署意见,报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终止项目的研究,否则,将追回已拨付的经费,主要负责人在两年内不得再申报项目。对于在研究期间内调离学院的项目组人员如本人愿意,可继续参加项目的研究;但项目负责人调离,应由项目组重新确定项目负责人,经教务处签署,报学院教学委员会备案。

六、经过研究和实践,或者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化发展,需要修改原有方案的,经报告和同意后方可进行。但不能完全变更项目名称或项目研究的总体目标。

七、所有资助经费在财务处建立专门帐目,由教务处核准使用。经费按项目期初、期中、期末三批,以30%、50%、20%的比例控制使用。年度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停止后续经费的下拨.并追回已下拨的经费余额。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调查、差旅费;文献资料的购置、复印费;必要的中小型会议费;资料、成果的印刷费;成果鉴定费资助经费不得用于购置设备、发放津贴、奖金,以及其他与研究项目无关的开支。

八、实行项目完成情况同申报新项目挂钩的办法,项目负责人员在完成原有项目前,不得申报同类新项目。

九、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向学院报送项目完成验收材料。由学院教学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具体办法另订。

十、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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